被行政处罚单位:金昌市晶阳电力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监能罚决字〔2024〕29号
违法事实: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160,000.00元/4,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2月3日
处罚机关: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