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尊敬的甘肃省能源局霍书记,各位领导大家好?我们是陇南市西和县供电公司各供电所员工,都是从1985年参加农电工作的,由于陇南市西和县供电公司原局长黄敏春,人资科主任石长征等领导人,触犯巜社会保障法》第五十八条,八十八条规定,拒绝执行国发(1999)2号,国经贸电力(l999)294号及甘劳发(l996)16o号,(l997)144号,(1998)3o号,甘政办发(l996)46号,(l997)l34号等文件,背道而驰的按员工退休年限只买十五年社保,同是陇南市供电公司管辖,徽县供电公司执行了文件精神,于西和县同年工作同年退休,领到的养老金相差两千元,更严重的是从2oo1年至2o12年,从员工三百元工资中扣168元社保,28元医保,2o14至2ol5年以给员工补充社保为由,共收现金每个人过万元,共收扣现金七百余万。我从甘快办查证每个人补充了五百元。2o15年转入陇南市三新供电公司,入职时三新公司承诺给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8%比例由公司一方缴纳,退休后除按月发放退休工资还有额外养老金和各种福利,各位领导全省机关单位都这么对待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国家法度威严何在,不管中央和省机关的每个文件上能对供电所的员工社保交费年限有规定,西和县供电公司为什么不执行?还望能源局明查,我们证据齐全。
提交时间:2024-4-11
答复:
您好!您反映的事项不属于我办监管职责,请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
答复时间:2024-4-15
答复单位: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