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火力发电厂配套的贮灰场在外委第三方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时,第三方单位是否需要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若不需要安全评价资质,对于安全评估的项目负责人、评估人员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吗
提交时间:2025-08-01
答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厂安全评估导则》(国能安全〔2016〕234号,以下简称《导则》),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三方评估资质
《导则》“4.1评估单位”中规定:“4.1.3不具备安全评估能力的发电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未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资质进行要求。
二、关于评估专家组成
《导则》“5.7评估报告评审”中规定:“5.7.1发电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报告的评审,评审组由相应专业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未指定专家的来源,建议可参照《导则》“4.1.2具备安全评估能力的发电企业,即能够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1人)、高级职称水工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贮灰场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 2 人)进行安全评估的,可自行组织贮灰场安全评估”的规定组织专家。
感谢您对甘肃能源监管办的关心与支持。
答复单位:安全处
答复时间: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