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监能资质〔2024〕159号
为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助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后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办理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6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登记要求
新建发电机组所属企业应在机组完成启动试运行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证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不得继续参与交易。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登记的机组投产日期是指单台发电机组(单元)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分批并网发电的机组(单元)应分批登记机组情况,投产日期按同批次机组(单元)全容量并网日期(即最后一台机组(单元)并网日期)登记。
发电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发电机组(单元)投产日期,并妥善保存可以证明机组并网日期的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二、规范变更管理
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企业,相关机组实际并网发电日期与许可证中登记的投产日期不一致的,可向甘肃监管办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供可以证明机组并网发电日期的有关材料以备核查,如:机组(单元)启动验收报告、启动申请票批复和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和并网调度协议等。
三、加强审核监督
甘肃能源监管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结合企业信用状况,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企业填报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经核实,企业填报信息有误的,责令限期整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尚未许可的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已许可的应撤销许可;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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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源监管办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