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行为,结合甘肃电力市场运行实际,经认真研究评估,并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同意,决定对《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中长期市场交易限额
原条款:
第八十八条 年度交易中,用户侧经营主体分时段申报购入电量不得超过报装容量×该时段小时数扣减该时段已持有的净合同电量;对于发用在同一计量点的厂用电用户,按照近1年月度最大用电量折算报装容量。分时段申报售出电量不得超过该时段持有的净合同电量。报装容量(折算报装容量)由电网企业依据交易周期滚动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第八十九条 月度(月内)交易中,用户侧经营主体分时段申报购入电量不得超过运行容量×该时段小时数扣减该时段已持有的净合同电量;对于发用在同一计量点的厂用电用户,按照近1年月度最大用电量折算运行容量。分时段申报售出电量不得超过该时段已持有的净合同电量。运行容量(折算运行容量)由电网企业依据交易周期滚动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修订后条款:
一是删除原文第八十八条。
二是第八十九条 用户侧经营主体分时段申报购入电量不得超过运行容量×该时段小时数扣减该时段已持有的净合同电量;对于发电企业下网厂用电用户,按照近1年月度最大用电量折算运行容量,折算小时数按照8760小时计算。分时段申报售出电量不得超过该时段已持有的净合同电量。运行容量(折算运行容量)由电网企业依据交易周期滚动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机构及时更新运行容量(折算运行容量)。
二、明确细化经营主体退市与销户过户业务规定
原条款:
第四十一条 经营主体在办理退出市场手续或者销户、过户、并户和分户业务前,需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所有已签订但未履约的市场交易合同,原则上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转让方式在下一个合同履行月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与电网企业完成电费清算(含后续月份转让合同差额电费)。退出当月的实际用电量与日清分电量的偏差按照当月代理购电价格结算。因市场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市的经营主体承担,或者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一条 经营主体申请退出批发或零售市场的,应当符合正当理由,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对于即将退出批发或零售市场的经营主体,所有已签订但未履约的市场交易合同,原则上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转让方式在下一个合同履行月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因市场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出批发或零售市场的经营主体承担,或者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经营主体合同处理完毕后,与电网企业完成电费清算(含后续月份转让合同差额电费),退出当月的实际用电量与日清分电量的偏差按照当月代理购电价格结算。
新增第四十二条 经营主体因销户、过户等原因申请正当理由退出批发或零售市场后,经电网企业核查未办理完毕销户、过户业务的,自经营主体退出批发或零售市场生效之日起,按照无正当理由退出批发或零售市场处置。经营主体向电网企业申请销户、过户业务时,应同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退出批发或零售市场申请,处理好相关事宜。
三、明确细化经营主体批零身份转换业务规定
原条款:
第三十八条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批发用户身份参加批发市场交易或者选择零售用户身份参加零售交易,但不得同时参与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在批发合同或者零售(聚合)合同履约完毕或者解除,并与电网企业完成相关电费清算后,可以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重新选择零售用户或者批发用户身份。购售双方解除合同前,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妥善处理未履约合同电量、与电网企业完成相关电费清算,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修订后条款:
第三十八条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批发用户身份参加批发市场交易或者选择零售用户身份参加零售交易,但不得同时参与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对于次月至年底中长期合同电量净值为零的用户,与售电公司协商一致后可以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次月起重新选择零售用户或者批发用户身份,并在最近一个结算周期内与电网企业完成相关电费清算。
所有已签订但未履约的市场交易合同,原则上应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处理完毕,因市场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相关经营主体承担,或者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此次规则修订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场运营机构要加强与经营主体的沟通,做好规则修订条款解读宣贯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甘肃能源监管办
2026年10月19日